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提示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4109 | 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
| 发布机构: | 市国资委 | 公开日期: | 2025-02-12 | ||
| 标题: |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提示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出资企业:
资产评估管理是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及日常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管理责任主体
1.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襄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经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二、进一步优化资产评估事项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1.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
3.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4.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6.出资企业内部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7.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加强评估报告公示管理
出资企业作为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的责任主体,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3号)开展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工作。由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备案前完成公示。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报市国资委备案前完成公示。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资产评估管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各出资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选聘、评估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审核、评估项目备案等各项工作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市国资委。
2.规范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各出资企业应按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出资企业应做好评估报告的初审工作,对所提供的申请核准或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时报送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市国资委将利用湖北省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出资企业应建立备案资产评估项目台账,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备案资产评估项目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国资委,每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产评估项目统计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日常管理、项目开展和检查或抽查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
附件:出资企业备案资产评估项目统计表
附件
出资企业备案资产评估项目统计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对象 | 委托方 | 产权持有单位 | 企业管理级次 | 评估机构 | 评估目的 | 评估基准日 | 主要评估方法 | 受理时间 | 备案时间 | 审计账面值 | 初稿评估值 | 评审(较初稿评估值)增值额 | 评审(较账面值)增值额 | 较账面值增值率 | 备案号 | 是否公示 | 备注 |
填表说明:
1. 项目名称填评估报告标题,可适当简化。
2. 评估目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第六条列举的经济行为填写。
3. 账面值以评估报告中评估范围内资产审定值为准。
4. 增值率的计算为增值额除以账面值。账面值为负数而增值额为正数的情况下,计算结果应取绝对值填报。
5. 是否公示栏填写公示情况。不需要公示的,填“不需公示”。


